共同匯報標準是由經(jīng)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經(jīng)合組織」)頒布的標準,以促進世界各地相關司法管轄區(qū)以國際化和標準化方式交換財務賬戶資料。香港已承諾實施全球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從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就此,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已制定本地條例,透過《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共同匯報標準條例》)實施共同匯報標準,而共同匯報標準將于2017年1月1日在香港生效,并于2018年起進行自動交換資料。
《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規(guī)定香港的金融機構須對其賬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然后香港稅務局將每年與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xié)定的稅務管轄區(qū)交換所收集資料,從而鼓勵納稅人遵從相關的稅法,協(xié)助稅務管轄區(qū)伙伴識辨未有于當?shù)囟悇展茌爡^(qū)妥善披露離岸金融資產(chǎn)/收入的納稅人,并對之采取跟進行動。與此同時,外地稅務當局亦將向香港稅務局提供香港稅務居民的財務賬戶資料。
根據(jù)《共同匯報標準條例》,所有香港的金融機構(除獲豁免者外)必須依法對賬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程序,并須向賬戶持有人收集自我證明表格及/或額外資料(如有需要),以便了解有關賬戶持有人的稅務狀況。
有關參與共同匯報標準的國家/地區(qū)名單和開始交換資料的日期,請參閱經(jīng)合組織網(wǎng)站 (只提供英文版本)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
我們須向賬戶持有人收集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稅務居民身分及稅務編號,并向香港稅務局申報須予申報的賬戶資料如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余或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產(chǎn)所得收益(視乎情況而定)的總款額。
根據(jù)共同匯報標準規(guī)定,我們必須確定個人和公司客戶的「稅務居住地」(通常是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公司利得稅的國家/地區(qū))。我們將會根據(jù)已有的資料或向客戶額外索取的資料如自我證明表格作出合適判斷。閣下可于以下網(wǎng)站下載政策內(nèi)容和自我證明表格。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guī)法案》(「FATCA」)和《共同匯報標準條例》政策 | http://v211.cn/sites/default/files/FATCAandCRSPolicyofHTISGLeafle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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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及/或聯(lián)名賬戶 | |
自我證明表格 – 個人賬戶及/或聯(lián)名賬戶 | http://v211.cn/sites/default/files/SelfCertificationFormIndividualJointAccountSC.pdf |
公司賬戶/合伙公司賬戶 | |
自我證明表格 – 實體賬戶 | http://v211.cn/sites/default/files/SelfCertificationFormEntitySC.pdf |
自我證明表格 – 控權人 | http://v211.cn/sites/default/files/SelfCertificationFormControllingPersonSC.pdf |
如 閣下對稅務居住地有任何疑問,請參閱各地稅務機關發(fā)布的稅務居住地相關規(guī)定(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 )(只提供英文版本),或向 閣下的專業(yè)稅務顧問咨詢,請恕海通國際無法提供稅務建議。
根據(jù)香港法律,任何未有遵守共同匯報標準條例的行為可被視為違反香港本地法律,并將可能會導致有關的公司董事、經(jīng)理、秘書或現(xiàn)/曾以該等身分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士被處罰及/或監(jiān)禁。而根據(jù)《稅務條例》第80(2E)條,如任何人士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違法。一經(jīng)定罪,可處第3級(即10,000港元)罰款。
有關更多共同匯報標準和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資訊,閣下可參考以下網(wǎng)站:
香港稅務局 : http://www.ird.gov.hk/chs/tax/dta_aeoi.htm
經(jīng)合組織(只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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